
香港城市排水调研报告
来源: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作者:未知
编辑:jiej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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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12-28
一、香港城市排水的基本情况
香港位于珠江口东侧,土地面积1092平方公里,是丘陵地貌的近海岛屿,年降雨量2310mm,其中5-8月的降雨量占全年的60%以上。由于地形条件较差,降雨量大且分布不均匀,给城市排水造成了很大困难。自70年代以来,尤其是近10年来,香港政府针对困扰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水环境问题,注重长远规划,宏观决策,舍得花本钱,讲究高起点,制定了城市污水收集及处理的长期规划,并逐步加以实施,形成了各种级别、规模的污水处理系统,有效地保护了水环境,逐步踏上了现代化城市排水管理之路。这30年的历程、经验对于国内大城市,有许多值得借鉴、思考的地方。
二、香港城市排水的做法和经验
(一)建立相互制约责任明晰的权力机构。
香港很注意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分明,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城市的排水管理,决策者是环境保护署,而实施者是渠务署。工务科下属的渠务署负责城市雨水排放、污水收集处理及防洪排涝;规划环境地政科下属的环境保护署负责防治大气、噪声和水体污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决策。决策者不直接实施,实施者不参予决策;决策不当你负责,实施不力我承担,绝不会出现互相推诿和扯皮现象。需要几个部门协同办理的事,均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法例规定的工作程序提出,通过部门首脑会议会审,并经上级批准,用合同、协议书等形式规定下来。在执行中,哪个部门不按条例规定和合同协议办,就追究哪个部门首脑的责任,绝不含糊。因此,很少会有部门间耍太极的事情发生。
(二)依法管理,严格执法
香港城市排水管理方面法律较为健全,操作性强。除立法局可以制订法律法规外,城市排水管理的职能部门也可以制订具体管理的附例,与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如私自接驳排水设施属于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2500至5000港元。若乱排污水,则违反了《公众卫生与市政条例》、《水污染管理条例》,可被判罚款10000港元,或入狱6个月。
香港的卫生督察和市政、园林设施督察属执法人员,既有专职的,又有兼职的。只要是市政总署或区域市政总署以及城市管理职能部门的正式职工(一般都是政府公务员),经政府委任,都有行使督察的执法权力,执法人员又受其主管的监督和廉政公署的监督。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执法者本身不对违例者直接处罚,只负责检控;违例者是否违法,则由法庭审理判决,处罚也由法庭来执行。这样,体现了法律的严肃和公正,避免了执法者直接处罚带来的一些弊端,也减轻了执法者承受的社会压力,也会使违例者心服口服。
(三)强化统一监管的政府职能,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的业务管理。
渠务署作为一个综合性的部门,人员包括排水、机电、化学分析的工程师、测量师和工料预算人员及其他辅助技术人员,工作目标是为全香港地区污水和雨水的排放、处理以及防洪排涝提供一个长远而又有效的处理方案。人员编制共1840人,还聘用顾问公司的专业人员6000多人。
立法局和政府职能部门(渠务署等)通过咨询专业委员会或统筹委员会,甚至征求市民的意见,组织专业人士或委托专业公司,制定规划和设计的要求、建设和管理的标准,形成政府条例、附例或规章等法律法规。渠务署则根据法律法规,以招标的方式,将具体业务以合约方式承包给专业企业。对于一些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还进行国际招标。
在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众多业务方面,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的业务管理,以招标合约承办的方式,承包给专业公司,走企业承包、专业化管理的道路。企业根据政府部门的决策以及设计、建设和管理的标准进行具体运作;政府职能部门则根据决策、标准和要求对承办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这样,既可节约政府财政开支,又可增强企业的自主权,有利于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四)保证充足的资金,建立灵活的经营机制。
每年市政建设和管理所需的经费,一般都能满足实际要求,渠务署经费充足,除政府拨给的固定经费外,还可以收取排污费和工商附加费(每年可收取排污费8亿多元)。这部分款项,渠务署可以自行安排用于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维修管理,形成管理、服务、收费三统一的体系。政府每年根据市政经费盈余状况增加或减少拨付经费,促进渠务署制订详尽的工作计划,并预测今后发展的动态,做出务实的财政安排。
(五)宣传教育形式多样,广泛深入。
香港政府和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十分重视通过宣传教育来提高市民维护公众卫生、自觉爱护城市排水设施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和素质。管理当局把宣传教育费用列入城市维护费中,一般占城市维护费的0.5%。市政总署仅去年用于宣传教育的费用就达到1000多万元。宣传教育的形式包括电话宣传、节目制作、举办展览、出版刊物以及广告宣传等,还经常开展多种主题鲜明的活动。这些活动寓教于乐,既有时效性,又有连续性,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六)注重长远规划,分期分步实施。
